信托产品的风险

2020-06-11 18:40

前言:

信托产品的风险主要取决于资金的投资和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1.资金投资:一般来说,投资于房地产和证券市场的信托项目风险较高,但预期回报较高。然而,投资于能源、电力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政府支持项目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或信托项目相对稳定,风险较低,但预期回报相对较低。2.产品的风险控制、抵押品的安全性以及是否易于兑现,抵押品利率越低越好。还有担保人的实力和信用评级。例如,上市公司的股权流动性容易变现,而如果是土地或房地产质押,变现相对困难。

附言:

目前,我国信托产品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受托人的道德风险

由于中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曾经是地方政府的第二大金融机构或工业集团公司的投融资工具,而最初的监管机构将它们定位于从事银行业务,因此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尽管第五次重组将其定位为从事真正的信托业务,《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均规定,由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固有缺陷和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用于自身利益,并对受益人履行诚实、信用、审慎和有效管理的义务。 一些信托投资公司利用信托财产谋取私利,主要表现在:一是利用不正当关联交易向实际控制人输出利益,或者隐瞒风险,或者抽逃资金。 所谓不当关联交易,是指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不同信托财产、固有财产与关联方、信托财产与关联方之间未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信息披露不充分、价格不公平的交易。二是将超过信托合同的信托财产收入转化为信托投资公司的收入。一般信托投资公司收取信托收入的1%,或者收取不同层次的信托报酬,不包括成本,信托报酬产生的利润很小。客户和受益人经常将信托产品的预期回报率误认为固定回报率。一些信托投资公司利用这一点将超出信托合同的实际收入转化为固有财产。第三,挪用信托资金进行投资。

(2)风险传递

由于信托产品跨越机构和市场,形成了一个金融产品的长链,涉及许多利益相关者。很容易将一个细分市场和市场中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分散到信托产品中。当然,信托产品的风险也可能扩散到其他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例如,据银监会统计,由于股票市场本身的各种风险,一些投资于股票的信托产品无法按时支付,占2005年5月末所有已发行信托产品的11%。

(3)政策和法律风险

首先,在过去两年中,一些信托产品被设计成逃避监管,利用制度缺陷进行创新。例如,一些用于股权投资的房地产信托产品、信托资产转让信托产品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都是为满足项目资本、流动性比率、资本充足率等监管要求而设计的,并受到宏观调控。其次,一些信托产品升级,以土地和金融收入作为担保。然而,这些领域的政策和法律不完善,容易导致无效和非法担保。2005年,中央政府进行了宏观调控,从根本上收紧了土地,使得土地交易无法实现,或者对财产性收入的担保没有进入预算法,或者财政收入不足,导致担保无效或非法。第三,法律和政策没有规定,也没有配套措施。如果一些信托产品设计了信托计划来处置烂尾楼,并以受益产权投资房地产开发,这就意味着产权的变更。根据现行的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登记条例,必须缴纳3%的契税。如果双方平分,这将意味着融资成本的增加。信托公司的手续费只有1%,而手续费高达1.5%。此外,一旦发生法律纠纷,未登记和转让的不动产就没有抗辩权,难以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禁止强制执行和风险隔离。

(4)受托人风险管理技术低

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具有广泛的投资领域和灵活的投资方式,但大部分通过贷款和股权投资用于基础设施和房地产开发。投资领域广,投资方式灵活。它需要各种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风险管理能力。尽管信托和投资公司可以学习,但它们往往准备不足,缺乏经验。如房地产项目由于政策变化,风险高,信托产品期间不存在现金流,或项目本身阶段产生的现金流不足以偿还本金和利息,银行不做,开发商找信托投资公司进行融资。信托投资公司不仅没有足够的政策风险分析,而且缺乏房地产领域的专业知识,导致风险管理能力低下。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05年5月底,61%的不可兑现信托产品为房地产信托产品。

(五)流动性不足,无法有效分散、转移和对冲风险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收益凭证和证券托管委托书。这意味着现有的信托受益权只能以合同的形式而不是信托受益凭证的形式确立,不能以标准化的方式划分。信托合约的私募性质和200个限制使得信托产品的二级市场交易成本极高。网上转账、银行质押贷款等现有转账方式无法满足流动性需求。信托产品缺乏流动性,使得其与其他金融产品之间缺乏套利空间,即信托产品可以套利到其他金融产品,而其他金融产品不能套利到信托产品。这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信托产品的价格发现,成为风险聚集的“洼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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